国家发改委: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网业务
分类:产业市场 > 规划研报
发布时间:2024-04-03 16:00:02 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
文 章 导 读
4月2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提出:“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针对可再生能源参与配电业务,办法尤其鼓励和支持。办法提出:“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修订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办理程序,并对配电区域划分涉及的存量资产和用户提出了原则性处置意见,对配电区域变更与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提供了政策依据。
该文件实施6年来,有效推动了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配电区域划分和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随着形势变化,原文件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增量配电改革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我们予以修订。
问:《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平公正、为与时俱进的修订原则,充分体现现有的增量配电改革政策文件精神,积极吸纳配电区域划分工作中形成的实践经验。
问:《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配电区域划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是明确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发展;配电区域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保持配电区域的完整性及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三是明确配电区域划分环节在项目业主确定之前,便于潜在投资主体决策,避免后续争端,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相关利益方意见建议。四是明确了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为增量配电企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主要依据,企业间自主达成划分协议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答: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地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企业)做好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划分工作;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工作,助力符合条件的增量配电企业尽快取得合法经营地位。同时,我们将密切关注《办法》实施情况,充分听取参与改革各方意见建议,持续跟踪增量配电项目进展,推动试点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第三条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配电区域划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营业区域。第五条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发展。第六条 配电区域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保持配电区域的完整性及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第七条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第八条 配电区域划分应与国家能源政策相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尽量与其保持一致。第九条 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第十条 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配电区域难以确定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三)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或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向等文件。第十二条 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说明文件。第十三条 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业主确定前明确配电区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日。在项目业主确定后 30 日内向项目业主和该区域原电网运营企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第十四条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营业区域。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 60日内向项目业主和原电网运营企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第十六条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或原电网运营企业对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在划分意见正式印发后 30日内向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查等工作。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协调并在 60日内出具意见。异议协调处理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利益方不得在相关争议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涉及特殊用电或紧急用电的情形除外。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运营;(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配电区域内的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该企业负责。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第十九条 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供电方式为原电网运营企业自有产权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超出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或其他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进入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