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热点 > 产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6-18 17:51:25 作者:曹学军 于嘉欣 文章来源:环境经济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必要手段,更是彰显生态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如皋生态环境局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将绿水青山的价值“显化”,以资金的“金色”护盾滋养生态环境,成功解决了小额案件替代性修复难、代偿资金支取周期长等痛点问题,并有两个典型案例荣获“南通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现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方面的卓越实践成效。
资金“智能”分流,小额修复不再难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中,由于赔偿义务人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的差异,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呈“小额多件”特点,以2023年如皋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为例,个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从人民币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对于损害赔偿金额较少的案件,赔偿义务人难以独自开展替代性修复。
针对这一堵点,如皋生态环境局创新资金分类管理机制,以“小额快赔”为核心,根据损害金额、修复需求、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案件分类管理,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影响范围有限的案件,采用“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模式,归零为整,赔偿义务人可以以缴纳等额保证金形式,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以修复基地为载体,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集中替代性修复工程,确保每一笔赔偿金都能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资金“极速”到位,修复时效再升级
在传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中,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至政府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存在支取流程复杂、周期长、利用难的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
为了解决生态损害“处理处罚易、修复恢复难”的难题,如皋生态环境局以“生态修复保证金”形式灵活资金使用,实现资金的“极速”到位。通过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强与财政部门合作,实现赔偿资金的快速拨付和高效利用。当赔偿义务人选择以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需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至财政账户,待替代性修复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购销发票、工程合同等佐证资料,予以退还生态修复保证金。若赔偿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替代性修复工程,其赔偿模式由替代性修复转为资金代偿,其保证金则以生态损坏赔偿金形式划归国库。这一做法不仅显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加快了生态修复进程,有助于在最佳时机内完成修复工作,提高修复效果。
聚焦“关键小事”,修复项目更贴心
生态环境修复,是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半篇文章”的关键,更是解决群众身边“关键小事”的体现。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中,如皋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将“关键小事”作为工作重点。对于损害赔偿金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他们为赔偿义务人提供了“菜单式”“条目式”替代性修复项目清单,包括认养生态损害修复基地区块、坡道复绿、生态“微景观”打造等多种选择。这些项目不仅关注生态环境本身的修复,还注重与群众生活的紧密结合,如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态体验等。
这种“菜单式”选择不仅充分尊重了赔偿义务人的意愿,还使得修复项目更加多元化、个性化,有效满足了不同案件的修复需求。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保障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如皋生态环境局着力打造区域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微缩样本,将生态修复成果转化为了群众直接“可见、可闻、可听”的生态体验,让群众在享受美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感受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部门“携手”共进,生态修复无死角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推进中,如皋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强化监管,确保资金赔偿和修复工作的规范开展。主动邀请检察部门参与见证,确保赔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都依法依规,确保赔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在案件办理、资金拨付、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等各个环节,如皋生态环境局积极强化部门间的联动与协作,构建部门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财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将相关重点修复工程列入攻坚考核项目,由属地政府负责工程实施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生态修复到位。这种跨部门合作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青山“价”显,绿水“金”护。在这片生机勃勃的土地上,如皋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指引,不断探索和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以智慧与担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力量,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编辑:陈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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