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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四川省曝光3起涉气典型案例

分类:环保法律服务 > 环保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8-13 17:24:35    作者:中环报记者王小玲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APP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近日,四川省自贡、攀枝花、资阳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一批涉气类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自贡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7月4日,自贡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通过自贡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发现自贡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4日对车牌为川C**848后驱柴油车进行了尾气检验,检验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的规定,该车辆不属于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攀枝花市:某砖厂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2月28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联合对攀枝花市某砖厂开展现场“测管协同”,发现该厂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生产时未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经监测单位现场监测,生产期间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

经查,攀枝花市某砖厂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及时排除故障,致使喷淋脱硫除尘器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放任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对攀枝花市某砖厂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资阳市:某建材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3年5月14日,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反馈线索后,到资阳市雁江区某建材厂对其自动监测系统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并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氧气标定浓度异常,在线数据异常。自动监测系统氧气的标定浓度分别为19.2%、18%、18.5%、19%、18.5%,现场未见相应的氧气浓度标气,运维记录也无相应记录。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未使用上述相应浓度的氧气标气进行校准,而是直接将设备的氧气标定浓度设定为上述值。此举将造成设备测得烟气氧含量比实际值偏低,进而导致污染物折算值偏低,影响监测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资阳市雁江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根据2023年8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运维人员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建材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7月22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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