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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以办公室污染为由主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

分类:环保法律服务 > 环保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5-27 11:01:05    作者:    文章来源:睿见环商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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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商君按:

 环境侵权损害责任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者举证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被侵权人相对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5号】规定:第二条 因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一)未经由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损害的;(二)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三)不动产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的;(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于室内封闭空间造成的损害和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造成的损害不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案件。本案是上述司法解释发布之前的案例,论证了在封闭空间中不适用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对理解上述法律规定有参考作用,也对于受到类似情形侵害的受害者如何主张权利有借鉴作用。


哈尔滨某公司与李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黑01民终1971号

案  由: 环境责任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5月20日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至2010年9月李某某在哈尔滨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哈尔滨某公司对办公楼内(一至五层)进行了整体装修改造,并采购了新办公用品。装修期间,办公楼内有刺鼻气味和粉尘。2010年10月李某某调转至哈尔滨某公司下属单位工作。2013年3月,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后李某某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再次住院诊查,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18年二季度李某某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某于2018年6月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向人民法院状告哈尔滨某公司侵害了李某某的健康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条规定的环境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共享性,而室内环境空间上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影响对象具有特定性。本案中,系因办公室装修造成污染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应采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特殊举证规则,原告应当对装修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其所患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李某某主张哈尔滨某公司装修期间办公楼内存在明显的气味和粉尘等,指向对象为室内相对封闭环境中并与外界分开的不具有共享性的特定空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保护范围。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从侵权责任法可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对方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李某某虽然一审提供证据证明哈尔滨某公司装修期间办公楼内明显的刺鼻气味和粉尘,但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害结果与哈尔滨某公司装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李某某主张因哈尔滨某公司装修期间造成其损害的待证事实不存在,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中有很多因办公室装修造成污染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为受害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如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办公环境甲醛的检测及消除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回应,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起投诉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办公环境的改善。当然也可以此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权。同时,劳动者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权威部门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利。方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之四:哈尔滨某公司与李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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