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环保法律服务 > 环保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5-10 16:50:49 作者: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睿见环商法”
环商君按:
项目建设依法必须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批准手续。本案项目虽然取得建设批准,但未取得环保批准手续,环保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关闭、拆除,环商君赞成本案对此的处理。但对建设单位是否因取得建设手续而存在信赖利益问题,环商君有不同意见: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不会被撤销或认定违法、无效而按照该批准行为行事,最终因该批准行为被撤销或者被认定违法、无效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时,有权要求批准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本案项目系因环保违法而被责令关闭、拆除,并非因建设手续违法、无效或者建设手续被撤销而被责令关闭、拆除,而且,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依法不能开工建设,如果建设单位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不在未取得环保批复时就擅自开工建设,就不会受到损失。因此,建设单位受到的损失是由于违反环保法律导致的,不是因批准建设手续导致的,其中并不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其道理正如经过工商登记批准的企业,并不能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要求工商登记部门基于信赖利益予以补偿一样。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皖08行终12号
案 由: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裁判日期: 2018年04月02日
关键词:
行政/行政批复/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
基本案情:
1994年,鹞落坪自然保护区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了《国家级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2005年岳西县某水电站在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某村开工建设。2006年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建设。2009年原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以岳西县某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为由,补办环评批准手续。后原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岳西县某水电站是在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建设,机房、明渠和涵洞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原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岳西县某水电站立即停止生产;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责令岳西县某水电站限期自行拆除电站上网断路器,移除主变压器。岳西县某水电站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确认《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违法。
裁判理由: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皖0824行初26号行政判决:驳回岳西县某水电站的诉讼请求。岳西县某水电站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皖08行终1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岳西县某水电站在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拆除。水电站建成后,虽然经过县水利局补办了批准手续,但并不影响原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原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其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考虑到岳西县某水电站建设时办理了一些审批手续及相关历史因素,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建设单位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和拆除,鉴于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责令关闭的同时,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
一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行初26号行政判决(2017年12月21日)
二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行终12号行政判决(2018年4月2日)
(案例来源:阿尔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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