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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挖桩导致生活污水入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谁来付?

分类:环保法律服务 > 环保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11-06 17:49:29    作者:中环报记者郑秀亮 通讯员陈佳亮 禤嘉慧 龚丽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APP

广东省广州市水务局近日与长沙某公司签订水务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据介绍,这是广东省首宗破坏排水设施导致污水溢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广州市水务系统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环境有价,破坏排水设施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5月,广州市水务局筛查行政处罚案件线索时发现,长沙某公司在某高速铁路项目旋挖桩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广州市某过涌污水支管和某街污水主管,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管道破坏行为导致超过22万吨生活污水溢流进入河涌,违法期间涉案生活污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分别存在超标情况,造成水体污染。

广州市水务局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实地核查案件线索后,决定依法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荔湾区水务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案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96万余元。

10月16日,广州市水务局邀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主持召开磋商会议,组织赔偿义务人、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荔湾区水务局就本案造成的污水溢流、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况进行全面阐述和磋商。经充分磋商和释法说理,广州市水务局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

广州市水务局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排水管网是收集、运输雨水以及城市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的重要设施,损害排水设施导致的生活污水溢流问题不仅危及设施运行安全,扰乱水事秩序,还会污染自然水体,影响水生态环境。广州市荔湾区水务执法科工作人员表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并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广州市、区两级水务局不仅及时开展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还指导赔偿义务人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编制排水设施保护方案,防止后续施工中类似情况发生。

检察蓝牵手水务绿,高效衔接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据了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广州市水务局通过印发落实《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常态化筛查水事违法案件线索,对于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本案中,广州市水务局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后因案件涉及铁路工程,广州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磋商会议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向赔偿义务人讲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并对案件的环境违法事实、损害后果以及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普法说理。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工作人员表示,本案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将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参考,若赔偿义务人未履行赔偿协议,则继续按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动“损害担责”的落实。

技术护航,鉴定评估机构提供强有力办案支撑

本案由于市政污水管道密集交错,管道破坏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确定难度较大。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所所长张路路告诉记者,“我们在详细核查市政污水管网分布走向、认真研究污水溢流路径、科学合理确定废水排放数量和废水单位治理成本的基础上,最终测算得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磋商会议上,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就技术问题充分解释,为磋商达成一致贡献技术力量。张路路提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不仅要科学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还要充分参与到磋商等案件办理环节,推动办案部门、赔偿义务人充分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估算过程。

广州市水务局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表示,广州市水务系统将以制定印发《广州市排水设施损害修复追偿工作机制》为契机,加大对破坏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通过执法联动检察司法等措施,对破坏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编辑: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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