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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

分类:环保法律服务 > 环保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10-28 17:51:12    作者:    文章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

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杭州市临安区丁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张鑫宇 梅昌盛

2024年5月2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临安区潜川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线索,反映当地有偷倒污泥的情况。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处置,并联合村镇工作人员通过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走访周边群众开展溯源工作,最终查实潜川镇村民丁某于2024年5月19日用拖拉机将桐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污泥非法倾倒至潜川镇乐平村219省道边上空地。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污泥为金属表面处理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确定丁某倾倒的污泥量为4.61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丁某开展刑事立案调查。

温州市鹿城区某五金加工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娄文豪 陈垂谦

2024年5月3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交办线索对某五金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现场检查中,该单位负责人辩称因废气处理设备正在维护故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根据该加工场废气处理设施专用电表显示,从2022年9月安装至检查当天,该处理设施用电量为732度,远低于其正常运行的用电量。最终,该单位负责人承认其长期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该加工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加工厂负责人汪某作出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湖州市安吉县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何胜 章千里

2023年12月2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发现线索,对安吉县梅溪镇红庙村一工业固废(污泥)堆放点开展执法检查。现场部分污泥堆放于一简易钢棚下,钢棚破损严重;另有部分污泥露天堆放,现场地面未做防雨、防渗漏相关措施。经调查,该堆放点属于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3月26日,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红庙村钢棚内堆放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总量约为4989吨(以实际称量数量为准),导致周边农业用地被污染,污染土壤总量为3292.33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嘉兴市秀洲区朱某通过暗管、窨井排放有毒物质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 许云根 乔中明

2024年6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朱某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场进行立体巡查,发现该回收场露天堆放大量金属废屑,地面有乳白色或深褐色油类液体流散,多处下水窨井旁有油污倾倒痕迹,其中一处窨井内有一根白色塑料管通向场地围墙外的泥沟,泥沟内存有黄色油类液体,该泥沟与北侧的水田垄沟相通,水田表面有明显油花漂浮。经采样检测,该加工场窨井及围墙外泥沟内油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8),危险特性为毒性;泥沟及水田垄沟内水体的石油类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相关标准,被污染的土壤石油烃含量超过周边背景土壤。经调查,朱某未对收购堆放的含油金属屑渗出液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且将废液通过窨井、暗管排放至外环境,造成周边土壤及水体被污染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朱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嘉兴市平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祝志君 陆骏

2024年4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生产企业联合检查的相关要求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排往废水收集池,但废水处理设施加药箱与气浮机已完全干涸,无近期运行迹象。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收集池旁设置一潜水泵,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绕过废水处理设施直接连接至污水井。因潜水泵现场未运行,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监测人员对废水收集池、软管等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现场查阅该公司视频监控记录。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主管沈某于2024年4月11日设置潜水泵,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至污水井。根据检测结果显示,软管内残留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4.31×103mg/L,pH为3.9,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三级标准要求。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沈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嘉兴市海宁市江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吴凯雄 朱奕威

2024年1月9日,根据日常巡查问题线索,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海宁市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堆放大量废油桶。经调查,该公司脱模工序使用的废机油是从江某处购买,未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协议,且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进一步调查,2017年以来,江某从海宁市多家小汽修厂非法收购废机油,再分别卖给了位于湖州南浔、德清的两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海宁某电力杆生产企业,共计转卖废机油12.6吨,获利约8.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江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绍兴市嵊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案

绍兴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姚昕媛 周裕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5日立案侦查,并对卢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金华市永康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胡玲 吕振益 胡幸宁

2024年4月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巡查,发现永康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氨氮数据于4月2日晚上10点至3日凌晨超标异常变化为达标,立即将相关线索推送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线索后,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4月2日晚上10点出现氨氮在线数据超标,为了在线数据尽快恢复正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指示员工将雨水池存水通过水泵抽至清水池,以稀释污染物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至3日凌晨4点氨氮在线数据达标方才停止抽水。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永康市公安局于2024年6月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

金华市东阳市付某某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许剑航 厉俊烽

2024年3月2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东阳市某缝配厂南侧外围过道内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清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经查,付某某租赁该厂厂房,从事铁制品喷塑加工。现场检查时,付某某正在清洗槽处进行清洗作业,清洗工序使用锌铁系磷化液、脱脂剂、退塑脱漆水等化学品,且未设置任何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清洗废水从清洗槽溢出,直接经地面流入雨水沟,雨水沟两侧为砖砌结构,底部为未硬化泥地,清洗废水通过雨水沟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现场雨水沟中水样总铬浓度为2.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锌浓度为117mg/L、铜浓度为0.72mg/L、化学需氧量为1.34×104mg/L、pH为1.9,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锌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L)57.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东阳市公安局已对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衢州市江山市某抛光服务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徐雪峰 柴明武

2024年4月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江山市某抛光服务部开展突击检查。检查时,该服务部现场正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房内建有一条电镀生产线,其中电镀清洗盆中设置有水龙头接入自来水。经查,清洗盘、除油盆中废水外溢出到车间地面,地面为水泥硬化,未采取防渗措施,地面积存的水体汇集后流至卷闸门口的排水沟,再流入门口西侧转角处的暗管。江山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对该暗管进行挖掘,发现该管道连通村庄生活污水管道,最终通入江山港。经采样监测,该服务部门口排水沟中废水的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铜、总铬指标均不符合《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该抛光服务部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人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温岭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颜海荣 余莹莹

2023年8月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喷塑流水线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接至车间外南面除尘设施,但除尘设施未开启运行,除尘设施排放口有大量烟尘,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打开除尘设施,发现该设施内布袋已破损严重。

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3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案件相关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丽水市莲都区某食品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 何辰浩 叶红春

2024年4月16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成员对丽水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废水出水管直接通往污水排放前端池,将污水排放前端池内的污水抽干后,发现了被污水淹没的白色PVC管,执法人员将房间内的自来水阀门打开后,有无色澄清水体自白色PVC管内流出进入前端池,证实有自来水经三通管道沿原废水管道直接排入污水排放前端池内,与废水处理设施出水池废水混合后向外排放。根据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公司废水出水池排放口氨氮浓度为74.5mg/L,但当天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氨氮浓度时均值均不足20mg/L,远低于实际浓度74.5mg/L,证实该公司以冲入自来水方式稀释位于自动在线监测采样口前端的污水,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根据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公司废水出水池排放口氨氮浓度为74.5mg/L,但当天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氨氮浓度时均值均不足20mg/L,远低于实际浓度,证实该公司以冲入自来水方式稀释位于自动在线监测采样口前端的污水,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于2024年4月3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6月20日将该案移送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编辑:姚伊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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