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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生态部门应如何处理刑案的污染证据?

分类:环保法律服务 > 环保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5-08 10:18:09    作者: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睿见环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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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商君按:

      经过生态部门调查后移交的涉污染刑事案件,移交前生态局往往已经扣押了当事人所产生、排放、运输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移交时应将扣押的物品一并移交,但公安部门往往以不了解如何保存污染物为由不接受移送,生态局只能继续管理扣押物,而法定的扣押期限只有30日(可以延长最多30日),在此期限内案件不可能处理完毕,导致事实上存在大量超期扣押的情况。对于扣押的物品,因为案件未处理完成,污染物地位未定,事实上生态局也无法进行进一步处置。因此,就本案而言,由公安部门保管的作为案涉证据的污染物,公安部门没有将其交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贮存,责任应该在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没有提出要求生态局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生态局并无主动处理的职责(但如对贮存单位没有资质的事实知情的情况下,应提示公安部门进行改正)。实践中较好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生态局将调查过程中扣押的污染物证据,在移交案件时一并移交公安部门,并指导、协助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贮存(无法贮存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公安部门自行调查取得的污染物证据,加强两部门沟通,由生态局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做好证据保存。



      睢宁县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审理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  号: (2019)苏8601行初1207号

      案  由: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基本案情

      冯友康等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经查明冯友康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将相关公司清舱过程中收集的油泥非法处置,运至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羊山砖瓦厂内共四车98吨油泥。案发后,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共计135.22吨被转移至睢宁县鸿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贮存。经鉴定,上述油泥为危险废物。睢宁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友康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于2018年9月18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名被告人连带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对涉案135.22吨油泥及油泥污染物合法处置,如不能合法处置则承担处置费用,并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睢宁县鸿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油泥的塑料桶随意堆放在停车场一边,现场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有部分油泥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检察履职情况

      睢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长汇报,对行政机关可能怠于履职致使公益受损行为立案审查。成立了由两名员额检察官参加的多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专业化办案组,加强调查核实及审查工作。办案组多次赴现场,在不同季节、不同天气拍照固定污染现场,制作视频,直观反映油泥因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而流淌、挥发,特别是梅雨季节,污染的后果更为明显;检察机关还收集了被污染现场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油泥挥发产生的刺鼻味道,且很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情况;检察机关还调取了公、检、法、环保等部门针对涉案油泥如何处置召开的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等,证实联席会议决定由环保部门尽快处置涉案油泥。

      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于2019年5月27日,向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冯友康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

      2019年7月2日,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认为该局没有对固体废物处置的职责;危险品运输公司属于运输机构,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机构;油泥作为刑事涉案证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处置。

      睢宁县检察院认为,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涉案油泥贮存不当,污染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职,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2019年8月14日,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并从被告的法定职责、权限、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共利益持续处在受侵害状态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被告是否对案涉危险废物油泥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应如何履行职责以及被告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是否依法、全面履行了相关法律职责进行了法庭辩论。

      诉讼过程中,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将油泥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已依法履行职责,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职行为违法。



      案情时间轴

      2018年9月18日

      睢宁县检察院以冯友康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4月至5月间

      检察机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涉案油泥未合法处置且存放地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2019年5月27日

      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监管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并尽快合法处置。

      2019年7月2日

      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回复称其对该固体废物无处置职责,并认为涉案油泥作为证据不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处置。

      2019年7月16日

      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检察院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8月14日

      该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与被告就法定职责、履职情况及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等进行了举证和法庭辩论。

      诉讼过程中

      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涉案油泥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9年11月15日

      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此前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冯永康等人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追诉刑事犯罪,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修复环境的同时,立体运用检察监督手段,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行政监管单位怠于履职行为,在依法履行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获得判决支持,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一,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的油泥的处置主体职责,精准监督。本案中,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中提到,油泥是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证据,不能擅自处理,而且还没有确定处置油泥的主体。经审查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但是对于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经过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措施后可以处理。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于涉案油泥采取了拍照、录像固定,且已经鉴定完毕,证实涉案油泥被鉴定为危险废物,且属于不易保管的物品。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证实环保部门从来没有向其征询油泥是否能够处置的情况;检察机关调取了2019年4月17日公、检、法、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就油泥如何处置的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要求环保部门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将油泥依法处置。可见,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认为“油泥作为刑事涉案证据,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处置”的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经调查审查,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的油泥的处置主体职责,为精准监督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立体运用检察监督手段,持续跟进环境公益检察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冯永康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赴现场查看时发现环保部门将油泥从土坑挖出后并没有将油泥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理,而是放置在某危险品运输公司,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致使油泥大面积流淌、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由此可见,造成油泥二次污染的主体是环保部门怠于履职行为,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职的传统行政不作为案件有较大的区别,于是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从而有效保护了环境公益。

      第三,以办理案件为契机,建全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依托依法治县办公室,积极参与该办公室定期通报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复议等相关工作情况,通过举办座谈会、签订文件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切实加强行政部门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了解,健全协作机制,助推依法治县成员单位积极依法行政。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典型案例之一:睢宁县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睿见环商法团队是由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熊瑞阳律师领头组建的专注从事环保综合、商业诉讼、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团队。

      价值体系:使命:为建设生态环境友好、商业公平高效的世界而奋斗。愿景:做懂行的环保商业律师。目标:提供创新、务实、优质法律解决方案,助力各类实体实现环境愿景、落实商业目标。

      优势领域:1.环保综合:环保与“双碳”政策、立法、执法咨询,企业环保合规咨询与培训,环保行业与可持续投融资法律咨询,环保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咨询,环保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2.商业诉讼:建设工程(尤其是环保工程)、房地产、破产清算与重整、不正当竞争、公司、合同、涉外(香港)等复杂商业争议的诉讼(仲裁、调解、和解)。3.法律顾问:环境与能源、工程房地产、商贸与服务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和投融资、收并购、跨境(香港)交易等专项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熊瑞阳律师是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广西律师协会评定的“行政法”(环保领域)、“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律师,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环境工程师,浙江大学环境工程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研究生院高级进修,美国“国际访问者计划”入选者,广西高层次紧缺人才项目入选者,广西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贵港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曾长期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工作并曾担任首府城市商务局副局长,熟悉政府事务、香港市场及环境与能源、工程房地产、商贸与服务行业,可提供中文、英语及涉外(尤其是涉香港)法律服务,具有2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带领团队专注为客户处理环保综合、商业诉讼、法律顾问业务,深受客户认可和信任。

      联系方式:联系人:熊律师,电话(微信):13397705090,电子邮箱:ruiyxiong@126.com,微信公众号:“睿见环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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